当
劳动者和雇主在关于
社保费用申报及缴纳事宜上
发生纠纷时,此类问题并不被视为典型的
劳动争议范畴之内。
然而,以下几种类型的争议则往往会被认定为劳动争议:
1.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的争议;
2.对于
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
3.由于解除
雇佣合同、
辞退员工、员工主动
辞职或离职所引发的争议;
4.其他相关的劳动争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