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盗窃
犯罪行为的线索后,应当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
批准逮捕。
然而,若案情复杂、牵涉面广或需要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工作,此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三十七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发放
逮捕证。请注意,尽管逮捕证的下达时间通常在上述期限之内,但并不能
保证其一定会在固定的天数内发出,实际的发证日期还需根据案件的调查进展以及
司法审查的结果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d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