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与公章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其
法律效力之上。法律层面上,签名与盖印具有同等的地位,皆被视作合同或协议真实性的重要凭证。
具体来说,在部分情境之下,签名与盖印可被视为彼此并立的关系,即无论是只签署了姓名还是盖上了公司的公章,亦或者是将两者共同纳入合同之内,都被视为该等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以特定的合同为例,时常能见到指令“须经双方签字及加盖公章”或者“只需有任意一方签字即可”等有关条例出现于其中。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