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完整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侵占罪的实施者必须是所有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已经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该
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必须明确知道所取得的物品属于他人交付给自己进行保管的财物、
遗失物亦或是被埋藏起来的物品,然而仍然擅自将其占为己有,过失并不能够成为该罪行成立的借口;
再次,侵占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乃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最后,侵占罪在实际执行中呈现出将他人委托自己管理的财物、遗失物或被
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