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撞伤行人的情况下,关于医药费用的垫付款项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强制性规定。
具体来说,若在事故中判定
肇事方不具有任何过失或责任,那么其无需为受害者垫付任何
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需由负责对应行为的
责任人来承担。反之,倘若判断肇事方具备一定程度的责任,则其有权先行垫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待对事故责任方的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再行赔付。在此过程中,并不会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压迫。若肇事方坚持不履行垫付款项,可予以双方充分协商,并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处理:
首先是自行垫付治疗费用,其次是寻求保险公司的援助,再次则是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持,最后还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相关的
民事诉讼以期解决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