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中,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职责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和执行。在司法实践当中,当检察院做出是否对某名
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将根据检察院所下达的决定书,着手为该犯罪嫌疑人办理相关取保手续。
然而,要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均需要依法交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保
证人作为
担保。在完成上述程序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后,犯罪嫌疑人方可获得自由。这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充分展示出公、检、法三大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各自的职能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