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交付执行前所涉及的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其审批之权归属于即将负责交付执行此案的人
民法院。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力则归属于省及以上层次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立于市区内的市一级之上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依据实际情况暂时性地实施
监外执行:
首先,当其因患有严重疾病而亟需
保外就医时;
其次,当其身为孕妇或哺乳期中的母亲时;
最后,当其生活无法自理且施行暂缓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之时。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若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亦可视情予以暂缓监外执行。
至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以及具有自我伤害或自残倾向的罪犯,将不得实行保外就医制度。当然,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来说,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明确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之前,暂缓监外执行的相关事宜将交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决;而在交付执行完成后,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然后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之上的公安机关进行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