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
批准逮捕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严格要求:
首先,必须有充分的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行为;
其次,预计被判
徒刑期限应达到
有期徒刑以上;
最后,必须具有实质性地
逮捕必要性。换句话说,如果不采取逮捕或其他更为缓和的
强制措施,例如
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等方式,便无法有效防止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具有实质性地逮捕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其产生如下社会危险性的,则应当依法进行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意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有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均应依法进行逮捕。
此外,对于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者,亦可依法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