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具体
量刑需依据以下要素确定:
首先,涉案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
犯罪嫌疑人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次,犯罪嫌疑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向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了帮助,也将被视为加重情节;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那么他再次从事此类犯罪活动时,将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将成为加重其
刑罚的因素。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都将被视为
情节严重,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