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若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期间,案件呈现如该条文所述的特殊情形之一,例如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足以认定为
犯罪,或者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幸去世等情况时,则无需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已被追究的,程序应立即予以终止,即将案件予以撤销。因此,在取保候审满半年之后,若案件状况符合上述条款中所描述的特殊情形,便有可能实现
撤案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