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原屋主暂时未找到新居住场所之前,其户口便无法迁离原住址,此时购买方的户口则有可能会与原屋主的户口共同登记于同一处房屋所在地。而当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程序对
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处置时,仅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不涉及
户口迁移事宜。若需将原屋主
户口迁出,以便您的户口得以迁入,那么户口与房屋之间仅存在挂靠或公安户籍管理方面的关联,与房屋所有权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已依法设立
抵押权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同时也可以依据
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实施拍卖、变卖或
以物抵债等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
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
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