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最终被认定为
败诉方,那么相对应的
纠纷处理所产生的
诉讼费用将由该败诉方承担。
然而,若败诉方主动决定自发承担诉讼费用,这则属于
胜诉方的自愿行为,并不能因此免除败诉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其次,若民事案件的整体结果表现出一种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现象,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判断,以决定各
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此外,对于共同参加
诉讼的各当事人之间,如有未能胜诉者,法院将依据他们对案件所涉及标的物利益关系的影响程度,决定他们各自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
二审法院对
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时,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便需要由二审法院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若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达成了案件的解决方案,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便需要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妥善解决;若协商失败,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受的诉讼费用多少。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