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员工之日起满一周年后仍未能与其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者,应被视作已与员工间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按照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申报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是具有强制性的,因此
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追诉,要求后者为其补缴所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再次,若因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
劳动关系解除时,那么作为劳动者便可以根据上述法条,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假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七年,则有权恳请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其
工资总额的七个月以内的
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