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涉案被告人为避开
辩护人的服务,要求在特定时刻更换辩护人或指派新的
律师,对此,
合议庭有责任依照规定予以准许。一旦被告方拒绝辩护人的辩护,且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法庭应立即宣布
休庭;若仍有辩护人在场,则庭审可继续进行。
2.对于涉及多名被告的案件,若部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且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有权对该被告进行单独处理,而对其余被告的庭审则可照常进行。
3.在重新开庭之后,若被告再度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庭可依规定予以准许,但在此之后,被告不得再行提出更换辩护人或指派新律师的请求,只能选择自行辩护。
4.若被告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在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庭将不予准许。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辩护人决定不再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法庭应予准许;
至于庭审是否需要继续进行,则需参照并适用上述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6.依据上述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若被告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辩护人应负责准备辩护工作,除非被告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准备时间。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