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判定
刑罚的
犯罪分子而言,仍有可能通过表现优异及严格遵循监狱各项规定而获得减轻其刑期的机会。
然而,
减刑的具体幅度和条件均需依据我国
刑法以及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严谨的评估与审核。例如,倘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能始终保持优良表现,积极投入改造进程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或是主动实施某种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帮助的有益行为(例如协助警方成功破获其他案件),那么这些因素都有望成为促成减刑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