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特别声明,
离婚协议并不能够直接
过户财产。究其原因在于,离婚协议乃是婚姻关系的各方
当事人在公平、自由且符合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就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所达成的共识性解决方案。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明显的
民法合同性质,它将在法律层面获得相当程度的约束力。
然而一旦当事人因为履行离婚协议而产生
纠纷时,则应遵循
民法典的
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来处理此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唯有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才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换句话说,正是由于离婚协议所特有的属性,使得它并未能具备足够的强制执行力。现实生活中,一些仅凭借离婚协议便试图单方面完成财产过户申请的做法,往往会遭到法院的拒绝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