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各类型保险合约条款之差异性,针对家用型与商业运营型汽车的保费设定自然有所区分。倘若家庭私人用途的车辆被用来进行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
网约车”)的经营活动,那么该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便转变为商业运营车辆,这无疑符合
保险法律中规定的“使车辆面临风险程度明显上升”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如若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请求调整保险费用,那么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会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的范畴内承担
赔偿责任,而对于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部分则无需负责。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