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严禁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
自离开其居住的市、县范围;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出现变化时,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
同时也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