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摩托车主遭受了伤害,通常
追尾事故的责任仍会归于后车方。例如,若首台车辆制动完毕后,却遭后续车辆强行
追尾,那么该车的损害都会集中在车辆尾部部位,在此种情况下,按照既定道路
交通规则规定,往往将其视为"追尾事故",并由其后车方承担起全部
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第二台以及倒数第二台车辆的损失与
赔偿态度亦相类似。针对追尾事故之后对前车损失的赔付问题,遑论保险公司将会依据"
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同时车主也必须承担百分之百的全责。
此外,当自身车辆的前部受损时,具体赔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分析;如果交警确定事故原因系自身因未能及时停车所致,则需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反之,如果是被后来的车辆挤压撞击导致的前部损伤,则可要求后方车辆予以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前车尾部受到损伤,皆应由后方车辆负担赔偿责任。
至于最后一台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向前方车辆所传递过来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另一方面是关于本车前端的损害,同样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