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适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但此举与传统意义上的
逮捕并非等同概念。在特定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机构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旨在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席相关程序,避免发生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行为。
至于逮捕之举措,则通常适用于已确凿
证据证实
当事人涉嫌犯罪事实并且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同时也在当事人存在
逃逸、
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