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若公安部门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
拘留,并认定其有必要被
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间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形,可将申请期限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跨地区、多次以及团伙等各类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审理时间则可延长到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针对强奸和诈骗类案件的
刑事拘留期通常不会超过三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最长拘留期为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