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
债务问题上,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
连带责任。关于这一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夫妻所肩负的"共同偿还"义务是一种不可分担且明确的清偿责任。无论这对夫妇是否已经办理了
离婚手续,都必须要以其名下的
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独立的财产来全数或者部分地偿还
共同债务。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有权利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两方提出偿还
债务的请求,而无需考虑他们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亦不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偿还。因此,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应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额或部分地承担起债务的偿还责任。当其中一方的财产无法完全
清偿债务时,另一方则需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