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相当高,高达90%以上,而上诉案件以
发回重审方式处理时,其考量因素主要源于
一审案件存在的多种问题。的确,无论是由于程序上出现错误导致的审判不公正,还是因为未能清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及适用法律不当,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便需要将此案发回重审。
如若不然,就不会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实行该操作。
首先在第
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
处理决定中,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决内容因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而不够明确;
2、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当提出上诉并且检察院没有进行
抗诉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重新审理的结果都不得使原判决所规定的
刑罚更加严厉。在此种情形下,重审结果仅能保持不变或者减轻,而不能增加刑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