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的
当事人未有合理解释却未能出席庭审,法院通常会依照法律规定视作其撤销
起诉;反之,若是被告在收到
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出席庭审,法院将依法做出
缺席判决;若系必须出庭的被告经法庭两次
传唤却仍然无动于衷,法院往往会采取
强制措施对其实施
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