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与仅签字或仅盖章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在法律层面所带来的权威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签字与盖章在法律层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是对于签订之合同或协议真实性的确证。
然而,在某些特定环境之下,签字和盖章被视作相互关联却又各自独立的两个要素,这意味着合同或协议既可仅凭签署来确认其有效性,亦可需同时满足签名与盖章两者,方可产生
法律效力。举例而言,部分合同可能会明文规定“需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是“签署或加盖公章均可”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应。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