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征收耕地以及种植蔬菜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政策,以该土地在被征收前所包含的前三个年度的年内平均总产量(以下简称“年产值”)为计算依据,进行以下相应倍数的费用补偿:
第一类是耕地,其费用补偿标准应达到年产值的六倍;
第二类是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及林地等类型的土地,则需按照该类土地的年产值的五倍作为补偿系数;而对于
第三类如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效益的非宜耕土地区域,其补偿水平则可按照该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来确定;
第四类则是对宅基地的征收情况:若被征收的宅基地靠近耕地,则可以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如果被征收的房屋的建设单位会另外进行土地购买并重新规划建设,原有的宅基地将不会再享受任何补偿;至于第五类即无收益的非宜耕区域,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进行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