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险合同经合法签署之后,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此份保险合同时刻对合约双方具有实质性的法律制约力,因此,任何一方均需尽职尽责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倘若未能如此行事,那么,除非出现了法定的豁免情况,否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有效签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重要环节:
首先,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共识,这也标志着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其次,保险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然而,在我国
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构成两者所需满足的条件往往与保险费用支付、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紧密相连,特别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由于立法技术上的难题,使得这些标准难以达到统一,从而引发了大量的
赔偿纠纷。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针对保险合同的有效签订进行简要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