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法定监护人之指定乃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来执行。对于法定监护人的指定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若被监护人的父母有资格担任
监护人,他们有权通过
遗嘱方式直接
指定监护人;若对被监护人的
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则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惯例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被指定之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违反,擅自变更者将不能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旨在对那些缺乏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群体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监督与保护。负责履行这一职责的人员即称之为监护人,而被监督、保护的对象则被称为被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