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而进行的
机动车损失险变更、改造、增设以及使用性质变化所引发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将不在理赔范围内。该条款在机动车损失
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若被保险车辆存在转让、改装、增设或者使用性质改变等情形,且
被保险人与
受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人报备,同时由于这些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显著提升,从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保险人均不予承担
赔偿责任。
2.对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况,保险人也有可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是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中,明确指出: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保险人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保险人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理赔金额进行10%的扣除。
3.对于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引起的火灾,以及火灾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保险人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以及火灾原因不明等因素引发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保险人均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投保了自燃损失险,那么因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
赔偿。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