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
司法机关在执行
拘留时,务必于被采取拘留措施之次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将
被拘留人员相关事宜通知至其
家属,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无法进行通知或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恐影响侦查工作开展之特殊情形,方可暂缓通知。因此,若被拘留者并未牵涉到上述特殊情况,其家属理应能通过电话或其他适当途径接获此项通知。
然而,若涉及到此类特殊情况,家属或许无法立即获得通知,然一旦妨碍侦查之因素得以消除,则必须立即向家属传达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