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类案件的复杂特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实施
取保候审措施主要依赖于案情的特定性质。若是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资格标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举例来说,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的
刑罚处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
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那么检察机关便有权利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