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条之定义,
抢劫或者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八万元之间以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之间的情况应分别被确认为属于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形势发展状况,并且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
刑罚幅度之内,明确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将其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定批准。
2、抢劫或抢夺公私财物行为若产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应当被认作是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一)造成他人重伤;(其二)致使他人选择自杀;(其三)具备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中所列明情况,且该数额达到了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
3、若抢劫或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涉及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一)致
人死亡;(其二)同样满足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况,且该数额达到了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