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逮捕属于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之一,主要运用于那些存在
逃逸可能性较高、存在毁灭
证据隐患,或者行为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的嫌疑犯或被告。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区别于
羁押性的保障措施,通常被用在各种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上,尤其体现在他们因病重不能自理、已孕或正在哺乳期,或者其所涉罪行性质轻微等情形。
然而,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最终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嫌疑人自身的休质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