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执行并非必须立即进行,然而我们需要尽量于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迅速完成相关程序。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在最终做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
刑事措施之后,他们将会通知涉案人士(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所指派的
担保人在设定的期限内办理相衔接的手续。关于具体的时限设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即时”进行,而是根据具体案情与负责
案件处理的机构的要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