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受贿罪案件的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应遵守不得逾越二个月的限制。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难以审结的案件,若需延期,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批并获准许延长一个月。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交通状况恶劣导致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牵涉领域广泛、取证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两个月。由此可见,受贿罪案件的
侦查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予以适当延长。
至于具体的侦查期限,则需根据案件的推进情况以及
侦查机关的申请而定,故无法提供一个确切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