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并未等同于最后的判罪裁决。实际上,这是公安机关在
侦查阶段对可能涉及
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士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意图在于防止潜在罪犯逃离现场、销毁关键
证据或者进行其他进一步的
违法活动。刑事拘留的实施标志着司法部门已经正式启动了针对嫌疑犯刑事责任方面的深入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