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可行的。在第二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有机会申请
取保候审。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准批准:
首先,
犯罪人经过
二审程序后,被判决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如果犯罪人为患严重疾病、身体生活无法自理者,或是正值孕期、哺乳期之女性,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构成明显危害时,也可提出相应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