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并非法定意义上的
刑事拘留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系指向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相较之下,逮捕则更具高度权威性和严厉性,通常用于当犯罪嫌疑人经初步审查存在犯罪嫌疑且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严刑惩处之时,依法实施的一项有力的
刑事强制措施。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尽管二者均属于
刑事法律范畴内的
强制措施,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逮捕的适用条件要远高于刑事拘留,故并不包含于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