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开垦的土地在被征用之后的补偿款应属原使用者所有这一点,我们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开发尚未明确
使用权归属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等产业生产时,经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正式审批,可以将其确定为开发单位或个人的
永久性使用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权威解释——《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也有明文规定:如果某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达到二十周年,那么应当将其视为现在使用者所拥有;而若其使用时间未
满二十年,或是虽然已满二十年,但是在满二十年后的二十周年期满之前土地所有者曾经向现使用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归还请求,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