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另一方不幸离世,涉及到遗产管理问题时,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
法规和操作指南:
首先,假如
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依法立下符合法定程序及要求的
遗嘱,且其中明确指定了
遗嘱执行人来负责处理遗产事务,那么这个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便将成为该遗产的正式管理者;
其次,如
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发生,那么各
继承人应当在得知被继承
人死亡消息后,立即启动程序进行遗产管理人的推选事宜,所有继承人都需对此事高度关注并且积极参与;
最后,如果继承人们无法按时推选出合适的遗产管理人,那么他们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有义务承担这一职责,直到有人能够胜任并接手管理工作为止。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鉴于已经离婚的双方不再享有配偶之间的
法定继承权,因此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获得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