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的,应视为"
数额较大"之范畴。若这500元恰属被盗窃之公私财物的价值,且同时满足构成
盗窃罪所需的其他要件条件(诸如
行为人为
非法占有所欲之物,利用隐秘手段从他人物品中获取等),按照法院
法规则,这笔金额极有可能构成盗窃
犯罪。
然而,具体的判决期限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若这500元为被盗窃物品的唯一价值,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不构成盗窃罪。反之,若这500元仅为被盗窃财物中的一部分价值,且存在其他情节,例如多次实施盗窃、入室行窃等,则可能被判定为"数额较大",进而构成盗窃罪。若这500元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或单
处罚金的惩罚。具体的刑期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官的裁量权衡后决定。总而言之,500元是否构成盗窃罪及其相应的判决期限,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若这500元为被盗窃物品的唯一价值,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不构成盗窃罪;反之,若这500元仅为被盗窃财物中的一部分价值,且存在其他情节,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