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必备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2)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
(5)案件虽已办理完毕,但因某些原因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关于
赔偿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了上述提到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并且其赔偿行为与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存在矛盾之处,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如果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争取
受害人的谅解,进而减轻其
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视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种体现,因此可能会有利于取保候审申请的通过。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