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刑事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收押时,看守所在接收前会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由权威
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被收押人员身体状况的体检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如果经鉴定,被收押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收押病犯的标准,那麼无论其所患何病,都将被拒绝收押。肺结核是一种具高度传染性的长期疾病,并不在规定的禁止收押病症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