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唯一裁判准则在法院裁决中并没有改变,即必须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
起诉离婚失败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若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其次,如果原告在
诉讼过程中缺乏能够证明他们
感情破裂的有力
证据,而此时被告又坚决表示反对离婚,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