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候审乃为公安部门对涉嫌
触犯法律之人厉行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且多见于案件侦缉阶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制,羁押候审的实施条件具体而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被羁押者
涉嫌犯罪;
其次,其行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
最后,还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羁押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
羁押期限以及羁押程序等等。若被羁押者未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抑或在羁押期间经过深入调查后证实其并未
犯罪,则应依法解除其羁押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羁押候审与
假释并非同一概念,后者乃是指已被
判刑的罪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得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其具体内容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总的来说,羁押候审是针对涉嫌犯罪之人的强制性手段,而假释则是针对已被判刑罪犯的提前释放制度。这两种制度在法律适用、程序以及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