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交通警察出具的
交通事故处理单上,若
当事人未能签名确认,对于该名当事人而言,此举不会导致任何不良影响;与此同时,这也不会对该份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具备的法律效应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单上留下自己的姓名和日期仅仅是为了标志交通
管制部门已经将这份交通事故处理单送达到他手中并且得到了他的确认,而并非意味着他对交通事故处理单中所记录的内容表示认同或反对。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在交通事故处理单上签字,都不会对其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
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证据材料,但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
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