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患病并不天然地具有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条件。
然而,如果患者的病情严重至足以对其参与
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的阻碍或者对其继续被拘禁可能造成威胁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他们是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在此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综合考量
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
起诉、审判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以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