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审级别的
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在自
案卷立案日期起的三个月内做出最后的裁决结论。
然而,如遇某些特殊情况需采用延长审判期限措施的,此项决定权将移交给上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批和批准实行。在同一层级的法院执行审理过程中的
一审级别案件,需要寻求延长审判期限的情况下,应当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审核并授权批准以实现。在此基础上,若审理过程中采用了简化审判流程,此类
行政案件的完成时限要求则为自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进行裁判终结。
此外,关于提起上诉的案件,相关法条明确要求法院应在接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并给出最终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
(一)被诉
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