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因
触犯法律而接受
刑事处罚者,其留有的
犯罪记录是无法消去或注销的。无论服刑期满与否,这些犯罪记录都会被
永久性地记录在
个人档案中。作为普通公民,我们无权随意查阅他人的犯罪记录信息。若确实需要查询他人的
犯罪信息,必须按照信息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详细说明查询目的及用途,待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的查询工作。通常情况下,看守所内关押的人员多为尚未经过法院审判程序的
犯罪嫌疑人。
然而,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未实际实施
犯罪行为,便会依法宣告其
无罪释放,此时便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