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取保候审乃一项严厉性的司法
强制措施,与之相异者为
批捕行为。前者主要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条件内获得暂时性豁免,暂时脱离监禁;而后者则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规模实施
逮捕行动,以此来严格限制他们的个人自由。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一系列条件,比如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且确保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隐患等等。相较之下,批捕通常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
处罚,且仅凭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措施无法完全防止潜在的社会危害风险。因此,取保候审与批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各有其独特之处,无法相互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